中新網昆明6月10日電 (王艷龍 王晟)10日,雲南紅塔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吳桂芳、牟玉紅、黃海俊涉嫌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案件,三名犯罪嫌疑人10餘年裡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上千萬元。
  公訴機關指控,被告人吳桂芳與被告人黃海俊系母子關係,與被告人牟玉紅是婆媳關係。1997年以來,黃本雲(吳桂芳之夫,已去世)在未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和藥品批准文號的情況下,在玉溪市紅塔區“百花草堂黃本雲診所”非法生產、銷售自己生產的骨增風濕靈、胃定康、瘤癌散等藥品。2007年11月黃本雲去世後,吳桂芳、牟玉紅負責經理管理,2009年底,被告人黃海俊參與經營管理到案發。經紅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,被告人吳桂芳、牟玉紅、黃海俊等人生產、銷售的藥品依法均按假藥論處。經統計,吳桂芳和牟玉紅的銷售金額應認定為人民幣40623997.12元,黃海俊的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9041176.64元。
  庭審上,被告人吳桂芳辯稱,其主觀上沒有以假充真,用的藥材是真材實料,診所轉讓給次子黃海俊後就不再參與經營管理,不存在違反法律的規定。被告人牟玉紅辯稱,其在家中的角色是家庭主婦,只是幫忙打雜,沒有參與藥品的經營管理,在偵查機關供述不符合事實,目的是為了減輕家人的責任。黃海俊辯稱,其經營的藥品有專利證書和衛生局發的紅頭文件,沒有假冒他人的牌子,所銷售的金額沒有公訴機關認定的那麼多,大部分房產和車子都是用自己的收入購買。
  犯罪嫌人的辯護人認為,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,缺乏事實和證據依據,不構成犯罪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根據《藥品管理法》的規定,被告人吳桂芳、牟玉紅、黃海俊以家庭經營生產銷售未依法取得《藥品生產許可證》、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及藥品批准文號的骨增風濕靈、胃定康、瘤癌散等藥品,數額巨大,同時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的生產、銷售假藥罪兩個罪名,兩罪競合,應當依照生產、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。三被告以各自的行為參與生產、銷售假藥的犯罪活動中,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聯繫的整體,系共同犯罪。以“百花草堂黃本雲診所”、郵寄、銀行匯款等方式銷售金額巨大,銷售範圍涉及全國各地,銷售時間持續近二十年,深受其害的患者不計其數,嚴重破壞和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。
  鑒於該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,社會關註度高,控辯雙方意見分歧較大,合議庭決定評議後擇日宣判。
  紅塔區人大、區政協、區政法委、區政府法制辦、區公安局、區檢察院、區司法局、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、新聞媒體等200餘人旁聽了案件審理。(完)  (原標題:雲南紅塔區法院審理“百花草堂”假藥案涉上千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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